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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1-27   点击数: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和组织资产清查,审核固定资产购置预算、采购计划,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大宗固定资产采购、处置招标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报表编制,组织资产清查,定期与总务处等部门核对固定资产。

第四条 总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呈报、组织购建(置)、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核算,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组织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分析。

第五条 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名具体资产管理人员,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建立部门固定资产卡片,定期与总务处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和维修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学院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意节约”的原则安排经费预算,学院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每年2月至10月底前相关部门应按财政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交采购计划清单,经院长批准后,由财务、总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对不需纳入政府购置的固定资产,按预算安排的采购计划由学院委托社会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或由学院总务、财务及相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进行公开竞价、比价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盘点制度。财务处、总务处和使用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核对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十一类: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和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接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登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由总务处汇同有关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后,由总务处填写“固定资产出入库单”等验收单据、凭证,随购置发票、合同等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等手续。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总务处办理交接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出入库凭证,办理有关入库和领用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

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交由档案室或使用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总务处审核,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并交财务处备案。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学院部门之间调配、转移固定资产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变更固定资产台账等。

第十九条 学院机构调整时,应会同使用部门组织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相关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出售、调拨、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提供资产名称、原价、数量、折价等明细清单,说明处置原由,提出处置意见;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财务部门对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大宗固定资产出售实行公开招标;原值超过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定;单项固定资产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待批复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机制,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具、生活用品、教学器具等资产,参照本办法由总务处及相关部门加强实物管理,完善采购、验收、领用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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