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药品器械采购计划,由总务处报相关院领导审批。
2.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坚持以国家各级药品供应部门为进货渠道,严禁从个人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购药。
3.禁止采购异型包装或配有其他物品的药品,采购过程中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回扣费”“劳务费”“包装费”等。
4.洽谈业务和外出采购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5.采购时以“小批量,勤周转,勤采购”为原则,减少库存。
上一条:医务室消毒隔离工作规则
下一条:医疗器械管理工作规则
地址:方兴校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09号)
包河校区(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9号)
邮编:230051 电话:0551-63617016
版权所有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皖ICP备06014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