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统筹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合政[200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学院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学院包干使用。
当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财政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后,由学院和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共同负担,其中:学院负担60%,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负担40%。
第二条 享受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的对象为学院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
第二章 普通门诊就医管理
第三条 学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学院医务室,未经许可私自在校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学院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范围。
第四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支付范围参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执行。
第五条 在学院医务室普通门诊就医的大学生,须出示本人学生证。
第三章 医疗统筹资金使用办法
第六条 学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学院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统筹资金用于学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在学院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生每学年最高报销限额为人民币150元。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在学院医务室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院医务室开具票据,于每学年最后一个月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门诊医药费,市外的普通门诊医药费,各类体检、预防用药、免疫接种费用,以及不属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内的其他费用,均不属于学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报销范围。
第十条 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在院医务室普通门诊就医,一经发现,取消双方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8日起实行。
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