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药品器械采购计划,由总务处报相关院领导审批。
二、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坚持以国家各级药品供应部门为进货渠道,严禁从个人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购药。
三、禁止采购异型包装或配有其他物品的药品,采购过程中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回扣费”“劳务费”“包装费”等。
四、洽谈业务和外出采购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五、采购时以“小批量,勤周转,勤采购”为原则,减少库存。
20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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