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落户
1. 新生入学时,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
2. 落户需符合以下条件: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与“户口迁移证”上的一致;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与录取通知书上的一致;户口迁移证上应盖有所在省份的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户口原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空白章和标明户口性质章。
3.新生入学后,各班班主任、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收集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副联),与入户新生户籍资料登记表一并按时交至学院保卫处。学生本人自行保存“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以备查用。
4. 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凡当年录取的新生未按时将户口迁入学院的,以后将不再办理落户手续。
二、毕业生户口迁移
1. 回生源所在地的学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
2. 已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
3. 毕业后,两年改派期满工作仍未落实的,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4. 退学学生凭学院退学文件办理退学户口迁移手续。
三、补办户口迁移证
1. 新生补办户口迁移证须准备以下材料:经所在系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本人书面情况说明1份;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和安全保卫部未落户证明。由新生本人至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
2. 毕业生补办户口迁移证须准备以下材料: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学校安全保卫部证明、挂失证明以及《就业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毕业生本人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
2010年12月6日